1.什麽是緊急援助庇護所?
緊急援助是一項為無家可歸的有兒童的家庭提供緊急庇護所和安置服務的項目。
此項目由房屋及社區發展部門(DHCD)實施。
房屋及社區發展部門(DHCD)自2009年7月1日起,從過渡援助部門(DTA)接任此項目。
2.我有權利為我的家庭申請庇護所嗎?
可以。您可以在任何DTA辦公室向DHCD的職員申請庇護所。 大多數DTA辦公室都有DHCD職員。如果您附近的DTA辦公室沒有DHCD職員,該辦公室會通過電話讓您和DHCH職員聯繫。
您有權利在DTA辦公室開放的任何時間申請庇護所。DHCD職員必須在您提出申請的當天接受您的申請。
您也有權以書面形式接到DHCD對您的申請作出的決定。
如果有工作人員勸您不要申請,要求與主管或辦公室主任交談。
如果交涉無效,請聯繫法律服務辦公室。
3. 我可以得到庇護所嗎?
如果所有條件都是真實的,那麼您可以得到緊急援助庇護所:
- 您懷孕了或有一個21歲以下的孩子
- 您的收入低於收入限額并且您沒有超過2500美元的資產。
提示
工資和現金補助(TAFDC, EAEDC, SSI 等等)都計算在收入裏面。糧食券(SNAP/Food Stamps)不算收入。如果您的工資或現金福利將會減少,請告訴DHCD。
- 您沒有任何地方可以居住,包括和親戚朋友同住,或者您有地方可以居住,但那裡太過擁擠或不安全。
- 您上一次從家中被驅逐不是因為犯罪行為,沒有支付公共住房或 section 8 的租金,或其他一些理由。
4.如果我是火災或自然災害的受害者?
如果您經歷了火災或自然災害,只要您提供消防部門,警方或紅十字會的災難證明, 您可以自動得到庇護所。
5.如果我有住房,但它不安全,怎麼辦?
如果您現有地方可以居住,但它威脅到了您的健康和安全,您可能可以享受緊急庇護所。您需要證明您現在的住所威脅到了您的家庭健康和安全,例如說明它過於擁 擠,或者嚴重違反國家衛生法規(例如,沒有水,含鉛油漆,污水滿溢)。如果您因為虐待或嚴重的病情需要離開現在的住房,您也可能得到緊急庇護所。
6. 我應該怎樣申請緊急援助庇護所?
申請緊急援助庇護所,請去最近的過渡援助(DTA)辦公室。
尋找最近的DTA辦公室。
要求一份申請。DHCD必須給您一份申請並在當天讓您填寫。
您必須給DHCD您的家庭,收入,欠債情況。您也需要向他們解釋您無家可歸的原因。
DHCD必須在七天之內批准或拒絕您。如果您的健康和安全受到威脅或無處可去,DHCD必須立刻給您答覆。
7.如果我沒有DHCD要求的所有文件怎麼辦?
爲了得到緊急援助庇護所,您必須要證明一些事情,例如您的收入和您孩子的年齡,以及您爲什麽需要庇護所。
但是您不是必須給DHCD他們所要求的文件,您可以用其他文件證明同樣的信息。
如果您不能立刻拿到所有的文件,DHCD必須憑藉您的聲明和已有的文件,決定是否批准您的申請。如果你的聲明和DHCD已有的文件證明你符合條件,DHCD 必須立刻安排你的庇護所並給您30天,搜集剩下的文件。如果您很難拿到所有需要的文件,DHCD職員必須幫助您得到他們。
8. 我會被安置在我家附近的庇護所嗎?
如果您得到緊急援助庇護所,您將不會被允許選擇您去的庇護所。但是,DHCD必須將您安排在離您家20英里以內的庇護所。
如果在20英里以內沒有空間,DHCD將會安排您住在該州其他地方,直到一個更近的庇護所有空間。一旦有靠近的空餘住房,DHCD就應該將調近。
提示:
不要拒絕對您的安置,否則您將在未來12個月失去庇護所。但您可以對太遠的庇護所安排提出上訴。
此外,如果您或家庭成員因為嚴重的健康問題需要留在附近,您可以因為殘疾而要求一個“合理的住宿”。這意味著,您可以要求DHCD因為健康問題, 特別對待您的家庭。您可以要求被移動到等待近處住房安排名單的頂部。您也可以要求被允許留在朋友或家人家裡,直到有更近的安排空餘。
9.在庇護所我需要做什麽?
- 您必須簽署一份“自給自足計劃”,這是一份列出您所要做的事情的文件。該文件可能會說,您需要尋找住房,工作,省錢,等等。 DHCD需要幫助您建立您的計劃。 該計劃應只列出的您可以做到的事情。如果您有很好的理由不能做某件事,要求DHCD把它從您的計劃去除。
- 您必須遵守所有庇護所的規章。
- 如果您的收入超過了限制,只要您節省額外的金錢, 您可以繼續留在庇護所達6個月。
- 如果您要離開住所一段時間內,先詢問您的DHCD職員。您的DHCD職員會讓您填寫一份表格。如果您在離開前不填寫此表,您可能有12個月將無法重新進入庇護所。
10. DHCD可以停止給我庇護所嗎?
如果您做以下任何事, DHCD可以停止給您庇護所:
- 您不遵守庇護所的規章,
- 您沒有做列在您的自給自足計劃里的事情,
- 您不接受住房安置,
- 您未經允許離開所安排的庇護所,
- 您的家庭成員做了不安全或違法的事情,或
您的收入超過限額 - 但在這種情況下您能繼續留在住所6個月。
如果DHCD停止給您住庇護所,您將有12個月不能住庇護所。
11.如果我不同意一些DHCD的做法怎麼辦?
如果您不同意DHCD做的某些事,您可以提出“上訴”。這意味著您可以要求聽證。
如果DHCD不給您安排庇護所,或停止對您的庇護,將您安排在太遠的庇護所或安排在錯誤類型的住房,將您轉移到另一個不同的庇護所,或者給您一個警告通知, 您都可以提出上訴。
您必須在21天內提出上訴。如果您被拒絕給予庇護所,因此立即需要聽證,您可以要求“快速審理(expedited hearing)。”
如果您已經住在庇護所而DHCD試圖取下對您的庇護,您必須在10天之內提出上訴,這樣您就能在庇護所居住,等待審理。
12.我該如何提出上訴?
如果您有一個DHCD寄來的書面通知,它的背面應該有一份上訴表格。填寫該表格。如果您沒有含上訴表格的書面通知,請在一張紙上寫明您想要一個聽證會,以及為什麼。
傳真或郵寄上訴表格至DTA聽證部617-573-1285。最好是傳真。然後致電聽證部(617)617-573-1528,以確保他們得到它。
Hearings Division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100 Cambridge Street
Suite 300
Boston, MA 02114
傳真:617-573-1285
電話:(617)617-573-1528
最好不要依賴您的DHCD職員為您寄送上訴表格。如果可以的話,您應該自己寄送。但是,如果您沒有辦法自己寄送上訴文件,要求您的DHCD職員傳真您的上訴文件。並且要求她給您一份傳真的收據,證明聽證會得到了上訴。
13. 我能得到關於上訴的幫助嗎?
聯繫當地的法律事務辦公室,幫助您的上訴。
更多幫助或信息,您也可以聯繫:
馬薩諸塞州無家可歸者聯盟 (Massachusetts Coalition for the Homeless)781-595-7570